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規定,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即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銀行存款”。企業按稅法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後,計入資本公積,即對接受捐贈的資產,不確認收入,不計入企業接受捐贈當期的利潤總額,即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並入壹個納稅年度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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