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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範圍變更後,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哪些資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也可在億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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