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