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利潤
企業在境外從事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時,營業活動時間未超過有關稅收協定規定天數或期限的(通常為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在境外所在國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免征境外國家的所得稅。
2.股息
企業從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8%等。
3.利息
企業從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0、5%、7%、7.5%等。
4.特許權使用費
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含設備租賃),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如5%、6%、7%等。
5.財產收益
企業從境外取得的財產收益,依據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判定締約國是否有征稅權,沒有征稅權的,在境外不負有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