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6號)的規定,未履行納稅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認定為逃(失)稅企業。逃(失)稅企業存在和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
2.未直接申報失蹤人員,或通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未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
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對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金額,暫緩辦理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