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下列發票:
1.為他人或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委托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公司向個人開具發票的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發票手續。然後,您可以為從外部業務收取的款項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