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算、估價、處置和分配。根據這壹規定,破產財產管理處下放的主體既不是破產人,也不是破產債權人,而是清算組獨立於破產債權人和破產人,管理處下放只是為了法院的利益,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管理人行使破產財產管理權的下放,是為了保證破產清算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