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壹般納稅人註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增值稅留抵稅額未納入企業會計損益核算,如果企業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留抵稅額實際上具有壹定的“資產”特征,可以減少其納稅義務。但根據財稅[2005]165號文件精神,企業清算時增值稅留抵稅額不能抵稅,只能將其轉入存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