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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需要經過稅務局查賬嗎

法律分析: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中提到,企業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壹)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而各種類型的企業清算中,企業破產清算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往往更加復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壹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壹)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壹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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