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所需材料如下: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批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4、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書(產權證書、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對於自己的財產,請提供合法的產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如產權證書或銷售合同。如為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書的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應當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例》應當向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法律客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