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法律依據是《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根據《辦法》的規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條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在工商局領取)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和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的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許可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在經營範圍中增加食品經營項目,需要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立的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企業投資人為許可證申請人;已經具備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申請新設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業主為許可證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