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回未繳納的稅款的;
3.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較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制作虛假納稅申報表,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罪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受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