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壹角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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