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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對會計有什麽要求?

其下的分支機構是否是獨立法人這個概念很重要。如果是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其對應的稅務管轄地在分支機構所在地,在建賬、核算、申報納稅等方面與普通小規模納稅人相同。如果不是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會計核算統壹在總公司,增值稅由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返還給總公司。根據國稅函[2009]2265438號的規定+0:

壹、如何確定二級分行?

二級分行是指由總行直接對其財務、業務和人員進行統壹核算和管理的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行。?

總機構應及時將二級分支機構名單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並及時向二級分支機構出具有效證明(證明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機構協議或合同、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級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進行考核,督促其及時預繳企業所得稅。?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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