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利息收入的20%計算。
2.企業提取的利息應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3.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05%計算繳納印花稅。
4.根據財政部規定,企業向個人支付貸款利息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什麽情況下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收入;
2.勞務報酬所得;
3.報酬收入;
4.版稅收入;
5.營業收入;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收入;
8.財產轉讓所得;
9.意外收入。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個人向單位提供貸款服務收取的利息需要繳納3%的增值稅。
單位支付利息時,個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月利息收入不超過654.38+0.5萬元(或季度收入不超過45萬元),可享受代開公司免征增值稅和附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