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在辦理停業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說明停業原因、停業期限、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取、使用、保管情況,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應當保存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的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復業停業報告,並收回和使用停業前購買的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