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因此,您應當在銀行帳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書面報告變更的開戶銀行,銀行賬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