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註銷前的壹個月將存貨銷完,不留隱患。
(即使銷不完,賬也要下完) 因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 “壹般納稅人註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註銷時存貨不需要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
待該存貨銷售時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