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二、詳細分析: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采取雙限額,兩者取其輕,主要是考慮到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不可區分的因素。計算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銷售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主營業務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如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和投資收益。
三、什麽是業務招待費: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支出;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的紀念品;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費用和差旅費等支出;
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