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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企業取得的補償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因規劃建設需要,國家收回企業正在使用的土地,並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償。企業需要為這部分補償繳納增值稅嗎?

答:不需要交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37)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股票無償轉讓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土地所有者依法征用土地並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相關有形動產和不動產補償費,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0號)第壹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

因此,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給予的補償,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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