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
根據財政部的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
“壹般納稅人註銷時,其存貨不轉出進項稅,其免稅額不予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第4條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註銷存貨時,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銷售存貨時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