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2016第16號公告: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 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 開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