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和用人單位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貼),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的部分不得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
2.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取得的壹次性補貼收入,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實際年限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應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補貼收入中壹次性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
3.個人通過辦理內部退休手續取得的壹次性補貼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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