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條第十四項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稅收征收的相關要求: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或者在註銷登記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並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有關證件。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款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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