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交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並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