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債務的最新規定
1,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以同壹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男女壹方單獨承擔的債務,由其本人償還。
2.夫妻在同壹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債務,包括雙方在農村從事同壹經營或承包經營所發生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發生的債務,雙方在同壹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中所發生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稅款。如果經雙方同意,由壹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也是夫妻雙方的債務。
3.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時應以同壹財產清償債務。資產不足清償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有未清償債務時,可以不先分割財產。
4.夫妻因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包括因購買生活用品、建造或購買房屋、履行撫養、教育、贍養義務、治療疾病、從事雙方約定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活動而發生的債務,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其他應由雙方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