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調動社會安置殘疾人的積極性,進壹步促進殘疾人就業,國家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了壹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應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即,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稅務機關實行按單位人數實際安置殘疾人的辦法,定額即征即退或減免營業稅;
2.安排殘疾人的單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並按照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工資的100%加計優惠政策。此外,通知還明確規定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