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力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簽名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註冊資本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數額或者企業法人擁有的財產。
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申請登記的資金數額與實際資金數額不壹致的,按照國家特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