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如下:
壹、瑕疵出資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13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
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他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為公司利益,對瑕疵出資股東提起代表訴訟 責任主體緊及於公司
時的出資股東自身,而不及於從瑕疵出資的原始股東繼受股份的善意後手。
《公司法》
第31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 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
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32條 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既包括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資本充
實責任,也包括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
二、虛假出資罪
《刑法》
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
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