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在指導期內註銷或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轉出進項稅,其留抵稅額不退稅。因此,公司註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不予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第六條 壹般納稅人註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壹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