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個人身份證原件;
2.買方的個人身份證原件;
3.轉讓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4.車輛行駛證原件;
個人對單位:
1.賣方個人身份證原件;
2.買方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必須在年審有效期內;
3.轉讓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4.車輛行駛證原件。
單位對個人:
1.賣方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應在年審有效期內;
2.買方的個人身份證原件;
3.賣方單位按評估價格向購車個人開具有效交易發票;
3.轉讓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4.車輛行駛證原件。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十壹條。
車管所同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完成後,持下列資料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並交驗車輛: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標準照片;
(五)修理廠出具的證明;
(六)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的原產地證明;
(七)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負責更換整車的制造商出具的證明。
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對車輛進行檢驗。按照本辦法規定,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予以記載,並收回、換發原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