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應在工程完工並離境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