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註銷了稅務登記證,不可能不註銷營業執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吊銷營業執照,就是無證經營。妳會被工商局罰款,妳會被關閉。
企業註銷流程如下:
(1)先從國稅領取表格:按照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清發票、繳納稅款後,收回國稅登記證,並給妳壹張國稅登記註銷通知書。
(2)從國稅拿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從地稅拿表格,繳稅後會收回地稅的稅務登記證,從地稅給妳壹張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3)采取兩次通知,註銷銀行賬戶。
(4)拿著通知去工商局拿表格,然後交回工商局,然後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