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可以看成是兩個動作:
1. 合夥企業分利潤,利潤是分給LP的公司的。這時LP的公司是納稅義務人,需要按照該公司所適用的稅率繳納稅款。在繳納完相關稅款以後這部分投資收益成為LP的合法的稅後收入,可以進行分配。
2. 將這部分投資收益匯入個人賬戶應當是看成LP公司將這部分錢給了個人,這個需要有經營實質或者別的什麽正當的理由。假設這個個人是LP公司的大股東,那麽在沒有經營實質的前提下,LP公司將這款項直接打入個人賬戶則正常情況下,需要該個人就此做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而LP公司則因為該支出與公司經營無關,可能被稅務局要求不能做稅前扣除。
就此分析,上述做法對於各方利益沒有什麽益處。
如果還有別的什麽具體情況,可以再次提問。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