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三流不壹致風險,
增值稅實務中所說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
例:按照“三流壹致”規定,如果公司員工在外地出差住宿,出差人員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支付了住宿費,由於支付住宿費的是個人而非公司,則不符合稅務機關“三流壹致”的規定。
二、資金安全風險,
業務人員攜款潛逃,
三、有限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視為公司分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其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無法準確核算,無法享受稅收優惠風險,
在享受優惠事項後,企業有義務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並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如果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實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