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後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