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住宿費標準為1。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副市級及相當職務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由現行的50元調整為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省(以下簡稱特區)由70元調整為90元。2.局級(及相當人員)住宿費標準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為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為60元。3.局級以下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為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為50元。4.商務旅客將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中。如果沒有住宿收據,住宿費不予報銷。
法律客觀性: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部分財政地區應當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提出本城市(省會城市、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並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統壹發布中央單位工作人員赴有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提高壹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