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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CRS全球稅務信息自動交換對買香港保險有影響嗎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6年6月30日頒布《2016年香港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進行自動交換數據訂立了法律框架。自2017年1月1日開始,香港金融機構將依照CRS這壹全球統壹標準,開始收集非香港稅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賬戶信息並陸續上報至香港稅務機關。香港稅務局將從2018年開始,跟與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參與國(地區)進行第壹次信息交換。

CRS適用於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通常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其相應開設的賬戶包括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某些投資實體中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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