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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吸收合並的特殊稅務處理

法律主觀性:

企業吸收合並的條件是經股東大會特別表決通過。公司合並有兩種方式: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吸收合並是壹家公司成為另壹家公司的壹部分,涉及兩家公司。

法律客觀性: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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