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務員婚外情視情節嚴重而處分,會被記過或開除。
黨紀裏面是不允許的,《公務員法》裏懲戒壹章提到過公務員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行為。
不管從道德還是法律來說是壹個人結了婚就應該忠於家庭忠於自己的伴侶對自己的家庭負責任,不應該有婚外情,作為壹個公務員應該更加要有個人自律與負責任,壹切腐敗都是從私生活不檢點開始的,所以公務員不應該發生婚外情。
擴展資料
普通公務員行為規定:
1、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2、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的;
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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