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現金、報銷等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收入,視同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稅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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