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車輛購置稅檔案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757號),現將車輛購置稅檔案移交及補充規定如下:
1.辦理省內完稅證明的轉移、轉移、變更和更換(補充),在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中完成車輛購置稅電子檔案的轉移、變更和補充。辦理隸屬關系和權屬轉移時,應將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納稅人到檔案轉移地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2.對跨省轉籍車輛購置稅征管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檔案交換完成車輛購置稅檔案的轉籍。
對於尚未實行車輛購置稅征管檔案電子化管理的跨省登記轉移業務,稅務機關將通過打印方式將車輛購置稅征管檔案電子數據恢復為紙質數據,形成紙質車輛購置稅征管檔案,並與檔案轉移通知書簽字壹並移交納稅人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征管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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