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是如何定義的?
根據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本次招聘中要求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的,時間界定如下:
(1)全縣鄉鎮機關新錄用鄉鎮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中錄用時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
(2)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在鄉鎮壹級基層派駐機構(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國土所、財政所、工商所、食品藥品監管所、稅務所等)的職位。)為設區市招聘設置,在本系統鄉鎮基層站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中招聘時在鄉鎮基層站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
(3)其他職位要求最低服務年限5年的,縣級及以下機關招錄職位指在本縣域內最低服務年限5年,縣級及以上機關招錄職位指在本招錄機關最低服務年限5年。
對有最低服務年限要求的崗位,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或招錄機關與新錄用人員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協議。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和招聘機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