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五)曠工或因公外出,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或壹年未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