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壹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壹步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擴展資料: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既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業態的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臺從事或參與商事活動,否則即要被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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