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和公益性青年活動場所捐贈的,允許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從稅前收入中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中國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不允許扣除直接捐給受贈人的捐款。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公益慈善機構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1。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教育、扶貧、脫貧等慈善事業提供的捐贈(以下簡稱慈善捐贈),可以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前款所稱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包括依法設立或者登記,並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