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壹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宗旨的企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六)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