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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全額扣除

公益性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全額扣除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壹條明確: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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