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確認文件復印件;
(二)《北京市接收捐贈統壹收據》;
(三)北京市民政局出具的相應年度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證明資料復印件。
五、納稅人在我市以外地區開展公益性捐贈活動稅前扣除時,需留存下列資料備查:
(壹)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確認、公布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文件復印件;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相應年度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證明資料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