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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異地過戶房產交契稅需要稅務臨時登記嗎

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四條規定,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異地購置房產,應當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如果企業未在購房當地註冊公司,可以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並申報繳納稅款。

房產稅納稅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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